格子外面文化/ 黃建維
沸沸揚揚的文林苑都更案,並未隨著拆遷化為瓦礫。
反而引起各種立場的討論。
手上正在做的一本書,裡面有一些關於道德的探討,
正好可以派上用場。
以下粗體字是摘錄 《還有人在談道德嗎?》
(書名暫譯;原書名 MORAL CHOICES 格子外面出版編譯中)
首先:
讓我們來看看郝市長所持「依法行政」堅硬的理由。
郝市長表示:「拆除王家是為了實現95%的住戶居住正義,也是依法行政。」
也就是為了維護多數人的利益,可以犧牲掉少數人,由此可以看出郝市長是以「道德實利主義」來當作依法行政的理由。
在探討對錯之前,我們先來瞭解一下何謂「道德實利主義」。
實利主義起源自哲學家傑瑞米‧邊沁(Jeremy Bentham,1748-1832)與約翰.彌爾(John Stuart Mill,1806-1873)。邊沁主張享樂式的實利主義,他認為最符合道德的行為,就是那些產生最多愉悅與快樂,且構成最少苦楚的行為。彌爾則是離棄享樂主義,朝向更一般性的概念發展,他認為道德應該是能產生最多、最普遍性的快樂,或是使最多數的人得到最大的好處。
換句話說,道德實利主義認為,「只要事情的結果,對最多數人產生最大利益,就是符合道德的決定。」事情的結果優先於原則。
例如:
當一家公司決定關閉工廠或裁員,以維持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時,儘管這樣的決定會對某部分的人產生傷害,公司仍然聲稱這是為了維護其餘員工的利益,管理者認為只要公司在商場上能夠繼續存活,絕對是利多於弊的。 這樣的情況便符合道德。
這樣的論點,聽起來似乎非常合理,而且可以解決大部份的利益矛盾。事實上歐美國家許多公共政策的辯論,都是採用這種觀點。
但我們不禁要問,這樣的觀點真的是完美無缺,且站得住腳嗎?
我們以幾個觀點來看「實利主義」的矛盾:
第一、實利主義真的符合道德嗎?
實利主義的觀點認為符合多數人的利益,便算為道德的行動。
這點是明顯矛盾的,因為判斷符不符合道德的基準是來自於「利益」,而不是來自於「道德的原則」。
當「利益」與某些普遍被公認的「道德原則」產生衝突時(如:人權、自由...),我們還能稱之為道德嗎?
舉例來說,對南北戰爭前的美國南方而言,奴隸制度顯然是合理的,它提供了廉價勞動力,使當時的南方非常繁榮,且明顯地受惠的人多於受到傷害的人。但今日除了實利主義的觀點之外,沒有人可以用其他理由來證明奴隸制的正當性。它所產生的良好後果不僅不恰當,且對那些忍受痛苦的奴隸而言是非常無情的。奴隸制度是不道德的,其理由與它所產生的後果並沒有太多關連,不僅是因為我們必須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與尊嚴,更重要的是因為他們也是依上帝的形象所造的。
第二、實利主義可能讓「不道德」的事變為「道德」?
例如:當找不到證據定罪「危險份子」時,警察以維護社會和平的理由,將某個「危險份子」捏造證據誣陷他人,將其逮捕入獄。這樣的做法,雖符合多數人的利益,卻不能被普羅大眾接受的。
第三、如何定義多數人與少數人?
以都更案為例,若「王家」真是屬於少數人,怎會引起那麼多的民眾的關注與抗議?
有個理由可以解釋:人民害怕若放任政府為了少數人(財團、同意的居民),下次被犧牲掉的可能是自己(大多數抗議的民眾)。
以這個邏輯來看,反對拆遷的民眾(為了維護將來自身的利益)反成變成了大多數的人了。
又或者中國以13億人口(大多數人的利益)來決定臺灣2000萬人的未來呢?(少數人)
(參考http://www.facebook.com/photo.php?fbid=268367599913657&set=a.111035335646885.24615.100002212567526&type=1&theater)
總之,實利主義難以定義多數人與少數人,也難以計算實際的利弊得失。
因此,郝市長光以這一點理由來堅持行政,明顯是行不通的。
「符合多數人的利益」並不能作為道德行為的唯一評估,必須加入美德、原則等因素。
法律是道德的地板,不是天花板。是道德的最低標準,不是最高標準。
我們不能以符合法律為滿足,光靠法律是無法建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。
這也是為何聖經要我們效法「耶穌」的原因,
因為他的行為、言語、動機、他的一切皆是美德原則的代表,卻又符合律法。
「我來,不是為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律法。」(馬太5: 17)
因為法律的設置是要為人民服務,不是用來挾持人民的。